官网合法彩票平台,北京赛车,时时彩,体彩,六合彩2012年12月26日,赵平与方雯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合同中明确约定,“因乙方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,待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下来后,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,一起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。”同日,双方前往襄阳市某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。当公证钢印“咔哒”一声落下时,赵平深信,这场交易已板上钉钉,当场就付清了70万元购房款。然而,他未曾料到,彼时尚未办理的“双证”,竟为日后方雯母女上演“移形换影”之术留下了暗门。
眼前的这一幕让赵平惊讶不已,他立即联系方雯,要求办理过户手续,但方雯的电话始终打不通。无奈之下,赵平于2016年3月向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赵平所有。方雯不服,提起上诉。由于方雯实际取得的安置房所在小区名称、房屋编号与之前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中约定的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名称、房屋编号发生了变更,二审法院认为标的信息不一致,遂组织双方调解。赵平和方雯在调解期间都表示愿意和解,于是赵平撤回了起诉,方雯也撤回了上诉。
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2021年3月,赵平再次起诉,请求确认自己与方雯当年签署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有效,而方雯与王欣签署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,确认案涉房屋归他所有。而此时,赵平面临严峻的举证困境——由于方雯和王欣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签订于2017年,根据当时适用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……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”之规定,赵平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方雯和王欣是恶意串通,二人所签署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才能被认定为无效。但表面证据明显有利于方雯一方——王欣已通过中介机构和方雯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支付了足额房款,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和房屋过户手续。
由于房子已经登记在王欣名下,二人又取得了胜诉判决,因而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工作。承办检察官决定从案涉购房款来源查起,夯实外围证据。在对上百条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分析后,检察官发现,王欣的购房款来源分为两部分——外借和现存。其中,在外借的70万元中,王欣的男友提供了10万元,与其年纪相差极大且非亲戚关系的陈某、徐某合计出借了60万元。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比方雯账户进出账时间、存取款时间,发现这60万元很可能是王欣的母亲方雯提供的。
识破银行流水中暗藏的玄机后,承办检察官决定对陈某、徐某展开询问。由于二人是外地人,承办检察官带队赶赴外地,在当地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协助下,联系并询问了陈某和徐某。经检察官分析利弊,并拿出银行流水的证据后,二人如实供述了事实:60万元是应方雯要求为其与女儿的房屋买卖特意制造的银行流水,钱是方雯提供的,由二人分批转入王欣的银行账户。至此,真相水落石出,方雯和王欣恶意串通、制造银行流水,以逃避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情况属实。
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,在购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坚持“登记生效”原则: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,房屋过户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,务必确保签订购房合同、支付房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同步进行,避免仅凭签订合同和付款凭证主张权利;二是及时锁定物权:若房屋暂时无法过户,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时申请预告登记,防止卖方“一房二卖”。同时通过实际入住、缴纳物业费等行为强化占有事实,增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;三是动态监控房屋状态:定期查询房屋登记信息,关注房屋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或二次交易等情况,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确权诉讼,阻止卖方恶意转移财产;四是完善合同风险条款: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过户期限、违约赔偿等条款,同时约定卖方不得在过户前擅自抵押或转卖房屋,形成“债权—物权”转化闭环,最大限度避免“房财两空”情况发生;五是警惕“低价急售”陷阱: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保持谨慎,核查卖方征信及房屋查封、抵押情况,避免落入蓄意欺诈圈套。